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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adlist-->230万投入,4年变成3.045亿。
回报超过130倍。
2026年8月,港股上市公司上美股份发布公告,收购章女士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上海怡页23%股权。
很多人看到这个数字,第一反应是"赚翻了"。
但很少有人算过一笔账:这3.045亿的转让款,到手之前要先交1.06亿的税。
1.06亿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这笔投资原始成本的46倍,相当于转让款的三分之一还多。
也就是说,3.045亿的转让款,交完个税和印花税,到手只剩约2亿。
更有意思的是,如果当初持股方式不一样,这笔个税可能只要6000万——差了4500多万。
01
交易还原:230万投入,4年变3.045亿
]article_adlist-->2026年8月11日,港股上市公司上美股份(02145.HK)发布公告。
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青道,收购上海怡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3%的股权。
上海怡页是婴童功效护肤品牌"newpage一页"的运营主体。
卖方是共青城大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这家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很简单——一位知名女演员(文中称章女士)持股99%,她的父亲持股1%。
也就是说,这家合伙企业本质上是章女士的个人持股平台。
交易对价是304,518,495.87元,约3.045亿元。
而章女士当初的投入成本是多少呢?约230万元。
4年时间,230万变成3.045亿,回报超过130倍。
这还不是全部。
交易完成后,章女士的合伙企业仍保留上海怡页约6%的股权,她本人继续担任品牌联合创始人和代言人。
此外,根据补充协议,她还拥有一个5%股权的卖出期权,代价上限5亿元,意味着未来还有进一步的退出空间。
这笔交易被上美股份列为须予披露及获豁免关连交易,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交易合规性没有问题。
02
税费拆解:为什么要交1.06亿的税?
]article_adlist-->3.045亿的转让款,不是全部进自己口袋。
我们一笔一笔算。
第一笔: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免征。
这一笔是0。
第二笔: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
304,518,495.87元 × 0.05% ≈ 152,259.25元,约15万元。
这笔钱不多,但必须交。
第三笔:个人所得税。这是大头。
这里的关键是:卖方是合伙企业,不是个人。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的所得穿透到自然人合伙人,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章女士通过大脚投资持股,大脚投资没有做创投企业备案,不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怎么算?
3.045亿的转让款,减去230万的原始成本,再减去约15万的印花税,应纳税所得额约为3.02亿元。
这个金额远远超过了经营所得的最高档税率门槛,所以顶格按35%征税。
个税 ≈ 3.02亿 × 35% − 速算扣除数65,500元 ≈ 1.057亿元。
加上印花税约15万,整体税费约1.06亿元。
也就是说,3.045亿的转让款,交完税之后到手约2亿元。
03
换一种持股方式,可能少交4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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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亿的税,听起来很多。
如果当初持股方式不一样,这笔税可能只要6000万,差了4500多万。
第一种对照:如果章女士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
如果章女士不是通过合伙企业,而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上海怡页的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税率是固定的20%。
同样是3.02亿的应纳税所得额,个税 ≈ 3.02亿 × 20% ≈ 6040万元。
比合伙企业方式少交约4500万元。
第二种对照:如果合伙企业做了创投备案并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如果大脚投资完成了创投企业备案(在中基协或发改委备案),并且选择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那么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税,而不是经营所得的35%。
这样算下来,个税同样约为6040万元,也能少交4500多万。
但问题是,大脚投资是为了这一个项目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没有做创投备案,也不符合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条件。
所以这条路走不通。
同样一笔交易,因为持股架构不同,税负差了4500万。
这就是税务筹划的价值——但前提是,在持股之前就选对架构,而不是套现的时候才想起来。
04
为什么差这么多?两条规则决定税负
]article_adlist-->4500万的税负差,背后是两条税务规则。
实盘开户配资服务第一条: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查账征收。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41号公告。
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以前一些地方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合伙企业税负的做法,已经被堵死了。
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必须查账征收,该交多少税就交多少税。
第二条:持股平台性质直接决定税目和税率。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所得税,所得穿透到自然人合伙人。
一般按经营所得5%—35%征税;但如果完成创投备案并选择单一基金核算,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税。
持股之前选对平台性质,退出时的税负可能差出几千万。
这两条规则,加上前面讲过的合伙企业穿透征税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是当下高净值人群股权退出时不可绕开的底线。
回到这个案例。
章女士4年时间230万变3.045亿,投资眼光和运气都令人佩服。
但1.06亿的税负也说明,股权退出的税务成本,可能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高得多。
查账征收、穿透征税、如实申报,这些规则不会因为你是名人或者富人就有例外。
赚得多是本事,交得明白是智慧。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公开信息的税务科普,不构成任何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文中案例基于上美股份(02145.HK)港交所公开公告及税务规则测算,具体税务处理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文中人物采用化名,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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